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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5-01-07 17:23:33 文檔來源:本網 查看次數(shù):-【字體:

        一、問:《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guī)定,2024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稅〔2024〕28號),在全國范圍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并授權地方明確水資源稅適用具體稅額、計征方式、減免政策等事項。為落實《辦法》要求,推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在我省落地,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結合我省資源稟賦及開發(fā)利用現(xiàn)狀和經濟發(fā)展水平,經廣泛征求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制定印發(fā)《通知》。

        二、問:《通知》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通知》制定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規(guī)范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發(fā)改價格〔2021〕17號)等相關政策。

        三、問:《通知》主要的任務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任務是落實《辦法》關于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明確我省根據《辦法》授權確定的具體事項,確保改革試點在廣東順利落地。

        四、問:水資源稅的納稅主體和征稅對象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等規(guī)定,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并應按規(guī)定申領取水許可證;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江河、湖泊以及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等水資源,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guī)水。

        五、問:我省的水資源稅的征收標準是多少?

        答:我省的水資源稅基本實現(xiàn)改革前水資源費的標準平移,整體按照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執(zhí)行,符合《辦法》對廣東省規(guī)定的最低平均稅額要求。具體征收標準按《通知》規(guī)定以及附后《廣東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zhí)行。

        六、問:水資源稅的繳納流程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水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由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等方式,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水資源稅。具體的申報繳納指引,后續(xù)稅務部門將進一步明確。

        七、問:水資源費還需要繼續(xù)繳納嗎?

        答: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按照《通知》規(guī)定,自2024年12月1日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起,我省范圍內的取水行為將發(fā)生水資源稅納稅義務,納稅人應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不需要同時繳納水資源費;改革試點前的取水行為,仍需按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包括改革試點前發(fā)生的水資源費欠繳、緩繳、延期繳納或錯收誤繳的追繳補繳、退庫等工作,繼續(xù)由原部門辦理。

        八、問:水資源稅對用水成本有沒有影響?

        答:根據《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我省的水資源稅基本平移改革前水資源費標準,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取用地表水繼續(xù)按照0.2元/立方米執(zhí)行,且相比改革試點前,還可進一步可享受5%的合理漏損率扣除,以及不適用超計劃取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qū)加倍征收政策,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的水資源稅(費)負擔將進一步降低,預計不會因改革試點導致出現(xiàn)城鎮(zhèn)公共供水成本提高的情況。

       政策原文: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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