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修訂《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支付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省財政廳以《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粵財規(guī)〔2019〕1號)將省級基建項目資金支付主體責任下放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涁斠?guī)〔2019〕1號文實施以來,強化了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基建支付主體責任,優(yōu)化了支付流程,提高了支付效率。但基建授權支付計劃在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還需報送省財政廳審核,未完全壓實省級主管部門審核的主體責任,也延長了審核鏈條,基建支付效率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鑒此,在梳理研究財政部和浙江省等兄弟省份基建項目資金支付管理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粵財規(guī)〔2019〕1號文進行修訂。
二、《支付辦法》制定依據(jù)是什么?
《支付辦法》制定依據(jù)主要為《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81號)以及《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編制執(zhí)行監(jiān)督管理改革的意見》(粵辦發(fā)〔2018〕17號)。
三、《支付辦法》適用范圍是什么?
《支付辦法》適用范圍為省級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具體為納入省級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并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省級基本建設項目,是指省級財政投資并由省直單位或省屬企業(yè)實施建設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chǎn)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xù)建、改擴建、遷建及大型維修改造工程。
四、《支付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nèi)容?
將粵財規(guī)〔2019〕1號文中第七條“集中支付資金申請程序”中“建設單位應在省財政預算管理系統(tǒng)申報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年度授權支付用款計劃,經(jīng)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部門審核,建設單位在經(jīng)省財政部門審核的年度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額度內(nèi),制作支付憑證報主管部門審核后支付,省財政部門事后抽查”修改為“建設單位應在‘數(shù)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臺申報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年度授權支付用款計劃,經(jīng)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財政部門生效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額度。達到支付條件后,建設單位在額度內(nèi)制作支付憑證報主管部門審核后支付,省財政部門事后抽查”。
此外一并對粵財規(guī)〔2019〕1號文中涉及代建、文件依據(jù)、土地相關費用支付、資本金形式投入項目支付相關內(nèi)容,根據(jù)最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政策原文: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