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浮 市 公 安 局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云公復決字〔2020〕006號
申請人:伍某。
被申請人:新興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譚成
申請人稱:不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016年9月26日上午7時許,申請人請來的泥水工人對門前禾地進行修整,但是伍某父子等人拿著鐵棍、竹棍來到申請人家門前恐嚇泥水工人,不準泥水工人動工,并當場毀壞原有的灰沙禾地基。且伍某的兒子用竹棍向申請人進行毆打,并致申請人腿部受傷。后申請人電話報警。約半小時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員來到現(xiàn)場,并帶申請人到派出所作了詢問筆錄。后申請人到六祖鎮(zhèn)衛(wèi)生院檢查治療。為此事,申請人多次來到六祖鎮(zhèn)派出所要求依法處理,但派出所相關工作人員一直沒有處理結果,只出示了一份報警回執(zhí)給申請人。申請人無奈才到新興縣公安局反映要求處理,但至今仍沒有任何處理結果。申請人認為,伍某父子隨意持工具恐嚇、毆打他人,事實清楚,且有申請人提供的疾病診斷證明予以證實,但被申請人一直沒有任何處理結果,對申請人嚴重不公平。為此,申請人曾向云浮市公安局申請復查,但至今該事件仍未得到進一步處理。
故請求云浮市公安局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查清申請人反映的事實,依法進行處理。
現(xiàn)經(jīng)本局復查查明:申請人反映的在2016年9月26日上午7時許,請來泥水工人對門前禾地進行修整,被伍某父子等人拿著鐵棍、竹棍到門前阻嚇泥水工人,當場毀壞原有的灰沙禾地基,申請人遭伍某兒子用竹棍毆打致腿部受傷一事。申請人確于2016年9月26日8時44分向被申請人報案,報稱修理圍墻遭他人毀壞。被申請人登記受理了警情,出具了報警回執(zhí)。但此后被申請人未對案件作進一步調(diào)查。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報警回執(zhí)證實。
本局認為:申請人于2016年9月26日認為個人財產(chǎn)遭他人故意損毀而向被申請人報案,被申請登記并受理案件后,應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2012年修訂)第四十七條、一百四十一條、一百四十七條等規(guī)定履行法定職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我局決定被申請人在60天內(nèi)履行法定職責,對申請人報稱的于2016年9月26日遭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毆打等情況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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