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市民孫某到某超市購物,并使用該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帶隨身物品。購物結束后,孫某打開柜箱時卻發(fā)現里面空無一物。孫某表示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內的包內共有人民幣2400元,遂以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錢物遺失為由,起訴超市要求其賠償2400元。
超市辯稱,其自助寄存柜上均標有“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其中“寄包須知”中寫明“請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驟’和 ‘寄包須知’,不會使用者向管理員請教后再操作”“本商場實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等說明和提醒,并且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務?;诖?,超市表示已盡到注意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寄存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還須寄存人向保管人移寄存物的占有。
孫某選擇自助寄存,而不愿將物品交付超市進行人工寄存,因此雙方沒有達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時,孫某只是使用自助寄存柜,實現了對自己的物品的繼續(xù)控制與占有,雙方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保管物移轉占有的事實。因此,雙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而是無償借用合同關系。
此外,超市在醒目位置標明了“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表明超市已對可能危及財產安全的自助寄存服務作出了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已盡到必要的說明、注意義務與管理責任,并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責任。綜上,法官認為,自助寄存物品遺失的責任,不應由超市承擔。(摘自廣東省消委會消費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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