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云市監(jiān)行復〔2019〕6號
申請人:李某某,性別:女,出生年月:1979年11月,住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棠下大道××號
被申請人:郁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郁南縣都城鎮(zhèn)大堤路60號,法定代表人:陳勇,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告知書》(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告知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答復。
申請人稱:其通過郵寄實名舉報郁南縣好宜家百貨(注:應為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涉嫌違法經營一事,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16號作出了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行政告知,申請人不服,逐復議。
一、申請人已經提供了相關證據線索,并足以證明被舉報人曾銷售過違法食品“(帝御品皇)鮑汁瑤柱面”(以下簡稱:鮑汁瑤柱面),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依規(guī)履行全面調查職責,并認定相關事實是否存在被舉報情形或其他情形等。被申請人僅僅以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被舉報產品為由,不再調查,這很明顯是失職瀆職行為。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被舉報產品不是中斷調查的理由,更不是免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全面調查的情形。
二、申請人已經提供相關證據線索,并就被舉報人經營不合規(guī)定的“(維他清心棧)冬蜜青檸飲品”(注:應為“維他TM清心棧TM冬蜜青檸飲品”,以下簡稱:冬蜜青檸飲品)進行說明,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未提出任何異議,最終查處的結果也符合舉報的內容。故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舉報的冬蜜青檸飲品事項,符合《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食藥監(jiān)稽〔2017〕67號,下同)第九條(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按照該法第十條二級獎勵的規(guī)定給予1000元獎勵。另外,涉案產品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已經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故申請人認為,本舉報同時符合2019年7月實施的《廣東省舉報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粵府〔2019〕40號,下同)第十一條第(二)、(四)、(五)項、第十二條以及第十六條B類獎勵等級規(guī)定,應依照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給予1500元獎勵。《廣東省舉報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出臺的相關獎勵辦法的獎勵標準高于本辦法獎勵標準的,按國家獎勵標準執(zhí)行?!睋Q言之,在國家獎勵標準低于本辦法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適用本辦法,也應優(yōu)先適用新辦法。且本著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原則,為構建誠實信用社會,被申請人應按照新辦法規(guī)定給予申請人獎勵。
三、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辦理領取獎勵申請手續(xù),不符合《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guī)定?!妒称匪幤愤`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边@一規(guī)定明確說明:“辦案部門在反饋辦理結果時,把征求舉報人領獎意愿作為是否啟動獎勵程序的依據,而不必再由舉報人專門申請獎勵。”這表明在啟動獎勵的程序上,舉報人作出舉報行為并符合規(guī)定的獎勵條件時,只要表達了領獎意愿,行政機關就應啟動獎勵程序。申請人在舉報信中已明確表明給予舉報人舉報獎勵的意思,對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啟動獎勵程序。但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處辦理相關申請手續(xù),并協(xié)助申請人向縣財政局申請舉報獎勵!這顯然存在問題:舉報人的獎勵意愿已在舉報信中表達,行政機關應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但行政機關卻未啟動,停留在自設的要求舉報人先提出申請的階段,這實際上是未及時全面履行應有職責。且《廣東省舉報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條,也沒有規(guī)定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需要本人申請才能領取獎勵,該辦法的意思與《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意思相同,均是由相關行政部門完成獎勵程序,最終通知舉報人領獎即可。依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四、十六和二十條,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領獎勵,若無法現(xiàn)場領取獎勵金且無受托人的,也可以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身份信息和銀行賬號等由獎勵部門將金額匯至指定賬戶,以及若對獎勵金額、等級有異議的,可提出復核請求。但被申請人對便民、利民條款能隱瞞即隱瞞,與構建誠信社會背道而馳!
四、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九、十二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等規(guī)定,根據“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的原則,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復多少天內可向何機關復議,也未告知申請人多少天內可向何法院訴訟,嚴重剝奪了申請人的權利。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目所載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
一、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依法對被投訴的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進行現(xiàn)場檢查。經查:
?。ㄒ唬┪窗l(fā)現(xiàn)涉訴產品鮑汁瑤柱面經營及庫存。由于沒發(fā)現(xiàn)涉訴產品,無法知悉涉訴產品外包裝的具體情況,且被舉報人對申請人提供的涉訴產品圖片及購物小票復印件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因此,無法核實涉訴產品是否存在違法情況。
?。ǘ┰诮洜I場所貨架發(fā)現(xiàn)待售的冬蜜青檸飲品24盒,其外包裝涉嫌不符合規(guī)定,2019年8月16日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上述食品外包裝未標明凈含量、規(guī)格、貯存條件、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等事項,也沒有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等事項,且外包裝標簽標示的字體非簡體中文。據當事人供述,截至2019年8月16日執(zhí)法檢查時止,其以3.50元/盒的價格銷售上述食品24盒,購進價格2.29元/盒,獲利29.04元。上述食品共購進48盒,以銷售價計貨值金額為168元。當事人經營上述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注:以下法律法規(guī)均用簡稱)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食品的行為。2019年9月12日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郁市監(jiān)處字〔2019〕87 號),對當事人給予沒收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24盒冬蜜青檸飲品,沒收違法所得29.04元,處以罰款500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
二、申請人在郵寄的《舉報函》中稱:涉案冬蜜青檸飲品存在未標示進口商或代理商名稱及其聯(lián)系方式,營養(yǎng)標簽(能量及其單位)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稱的功能毫無科學依據,配料表中的調味劑未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等問題。而《舉報函》中的內容及所附的涉案產品外包裝照片、購物小票照片等材料為第三人“盧某”提供。接到該投訴后,執(zhí)法人員進行深入核查,查證上述涉案食品外包裝存在未標明凈含量、規(guī)格、貯存條件、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等事項,也沒有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等事項,且外包裝標簽標示的字體無簡體中文等情況。因此,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提供了涉案產品的違法線索,經查證后,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照“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被申請人認為該舉報獎勵適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更為適宜。根據該辦法第九條“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的規(guī)定,按照該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獎勵申請人人民幣200元,適用法律準確。
三、由于被申請人2019年初向郁南縣財政局提交的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專項資金預算申請未獲批準,被申請人沒有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無法在相應的財務賬目支付舉報獎勵金,被申請人若在其他項目列支,則違反了財務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申請獎勵金資料后,被申請人將會以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作為輔證材料,向縣財政局申請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待縣財政局核準劃撥資金后,由被申請人直接支付給申請人。這并非被申請人自設要求,而是實際執(zhí)法中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并沒規(guī)定回復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果必須告知行政復議、訴訟的途徑,且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并沒受到實質性影響。被申請人及時將處理投訴結果告知申請人,已履行被申請人法定職能,不存在程序違法的情況。
五、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舉報函》與其申請復議提供的《舉報函》明顯不一樣,函中的舉報內容尤其是對涉案產品違法情況的描述也有很大差異。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復議,嚴重干擾執(zhí)法部門正常工作秩序,浪費行政資源。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7日,申請人以“李某某”的名義,由“盧某”代擬一份《舉報函》。函中反映位于郁南縣都城鎮(zhèn)工業(yè)大道45號陽光時代廣場一層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內的好宜家百貨(郁南店)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鮑汁瑤柱面(產品標準號是Q/YTSOOO1S-2014)存在執(zhí)行標準已經過期的問題;預包裝食品冬蜜青檸飲品存在未標示進口商或代理商名稱及其聯(lián)系方式,營養(yǎng)標簽(能量及其單位)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稱的功能(清熱滋潤 醒胃提神)毫無科學根據,配料表中的調味劑未反映食品真實屬性,未使用我國中文標簽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1.對本舉報事項迅速處理,并在案件查實后對被投訴舉報人作出行政處罰;2.對被舉報人進行行政處罰后,按照被舉報產品的數量給予舉報人獎勵;3.書面回復本次投訴舉報的一切結果。函中載明附(證據):涉案產品外包裝照片,購物小票照片,維他清心棧青檸飲品外包裝盒一個。
上述《舉報函》寄至郁南縣都城鎮(zhèn)大堤路60號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經郁南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轉交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處。
2019年8月16日,被申請人組織執(zhí)法人員到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待售的冬蜜青檸飲品的外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進貨數量:48盒,進貨價格:2.29元/盒,銷售數量:24盒,銷售價格:3.50元/盒,庫存數量:24盒。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庫存的24盒予以扣押。同時,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檢查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及其倉庫,未發(fā)現(xiàn)鮑汁瑤柱面。
2019年8月26日,被申請人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被詢問人確認其經營的冬蜜青檸飲品共購進48盒,購進均價2.29元/盒,已銷售24盒,銷售均價3.50元/盒。同時,被詢問人確認有經營鮑汁瑤柱面,但因為沒有庫存,不確定是不是舉報人投訴的這個產品。因為商場的鮑汁瑤柱面已銷售完畢,具體的外包裝情況記不清,且舉報人提供的都是復印件,對這些資料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2019年9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郁市監(jiān)處字〔2019〕87號),認定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冬蜜青檸飲品沒有標明凈含量、規(guī)格、貯存條件、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等事項,也沒有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式、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且外包裝標簽標示的字體無簡體中文。認定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食品的貨值金額168.00元,違法所得29.04元。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24盒冬蜜青檸飲品;二、沒收違法所得29.04元,上繳國庫;二、處以罰款5000元,上繳國庫。2019年9月25日,經批準結案。
2019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告知書》(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向申請人反饋了上述辦理結果,對于舉報鮑汁瑤柱面的獎勵訴求,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規(guī)定,不予獎勵。對于舉報冬蜜青檸飲品的獎勵訴求,決定獎勵200.00元;同時告知由于被申請人沒有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無法在相應的財務賬目支付舉報獎勵金,請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被申請人辦理相關的申請手續(xù),被申請人將協(xié)助向縣財政局申請舉報獎勵。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時所附的《舉報函》,與其投訴舉報時所附的《舉報函》內容并不一致。本案以申請人投訴舉報時所附的《舉報函》為準。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材料;2.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所附相關材料;3.其他相關材料。
本機關認為:
一、關于鮑汁瑤柱面的舉報獎勵,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人在《舉報函》中,雖然附有鮑汁瑤柱面的外包裝照片和購物小票照片,但沒有附外包裝盒,也無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以及“李某某”的簽名,而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對申請人提供的照片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申請人在核查中也未能查證屬實,致使不能認定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經營被投訴舉報所指的鮑汁瑤柱面的事實。另外,《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應當標明產品標準代號。投訴舉報所附的鮑汁瑤柱面的外包裝照片顯示標簽標示的產品標準號Q/YTSOOO1S-2014,屬于企業(yè)產品標準代號?!镀髽I(yè)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發(fā)布實施后,應及時復審,并確定其繼續(xù)有效、修訂或廢止。”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消費品標準和質量提升規(guī)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68號)已取消企業(yè)標準備案制度?!妒称钒踩髽I(yè)標準備案辦法》(衛(wèi)政法發(fā)〔2009〕54號)也已被原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決定》(國衛(wèi)辦發(fā)〔2016〕59號)宣布失效,沒有依據認定該執(zhí)行標準已經過期。因此,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申請人關于鮑汁瑤柱面的舉報獎勵,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
二、關于冬蜜青檸飲品的舉報獎勵等級認定,符合規(guī)定。如上所述,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人在《舉報函》中,雖然附有冬蜜青檸飲品的外包裝照片、購物小票照片和外包裝盒一個,但無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以及“李某某”的簽名,不符合提供證據的要求。被申請人只是將《郁南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舉報記錄表》作為證明案件來源的線索,沒有將《舉報函》作為證明郁南縣好宜家購物廣場經營冬蜜青檸飲品的證據。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三目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200元獎勵。至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舉報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其第十四條第(三)項已規(guī)定,“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不屬于該辦法獎勵范圍。在本案中,申請人系因生活消費與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而向被申請人投訴(申訴)并舉報,若依照其規(guī)定,則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三、被申請人發(fā)放舉報獎勵的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妒称钒踩ā返谝话僖皇鍡l第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fā)放等工作”。第四條規(guī)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北簧暾埲嗽凇锻对V舉報辦理結果告知書》(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中,以協(xié)助申請人向縣財政局申請舉報獎勵作為獎金發(fā)放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申請人在《舉報函》中雖然明確表達給予舉報人獎勵,但無說明無法現(xiàn)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情況并要求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銀行賬號的意愿,亦存在一定的過失。
四、被申請人未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不符合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告知書》(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中未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其法律后果是延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救濟期限,屬于程序輕微違法,但對申請人的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決定如下:
一、確認被申請人在《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告知書》(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中,以協(xié)助申請人向縣財政局申請舉報獎勵作為獎金發(fā)放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重新向申請人告知現(xiàn)場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或者非現(xiàn)場領取獎勵的權利及相關要求,并根據申請人的獎勵意愿支付獎勵資金。
二、確認被申請人在《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告知書》(郁市監(jiān)函〔2019〕33號)中,未依法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程序輕微違法。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云浮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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