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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市司法局行政決策行為,促進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預防和及時糾正行政決策過錯行為,追究工作人員的行政決策責任,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責任,是指決策者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序和法制審核制度進行決策的;
(二)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對應由本人做出的決策進行推諉或者拖延,不做決策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第五條 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給予行政處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jù)過錯情況單處或并處。
第六條 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fā)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fā)現(xiàn)而沒有發(fā)現(xiàn),或者發(fā)現(xiàn)后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fā)生的,審核人負分管領導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審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主要領導發(fā)生決策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審核人應報請批準人批準,而在未報請的情況下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fā)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未經(jīng)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承辦人,是指具體承辦決策事項的工作人員;審核人,是指行政機關分管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人,是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guī)定或者經(jīng)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人員,視為審核人、批準人。
第十二條 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三條 對于情節(jié)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責令做出檢查。
第十四條 對于情節(jié)嚴重,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的,給予行政警告,調離工作崗位,停職,行政記大過處分,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開除,行政降級以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部門為市司法局紀檢組。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