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21001
云府〔2021〕12號
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云浮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賃補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云浮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賃補貼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云浮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賃補貼管理實施辦法
[2021年5月24日印發(fā) 根據(jù)2022年12月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廢止和延長實施期限的決定》(云府〔2022〕43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guī)范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制度,根據(jù)《廣東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等政策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和租賃補貼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tǒng)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對符合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年滿十八周歲的孤兒等住房困難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采取實物配租或發(fā)放租賃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符合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在城鎮(zhèn)(含工業(yè)園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我市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guī)定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群體條件的申請人,原則上通過實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但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無監(jiān)護人共同居住的,原則上不安排實物配租,只發(fā)放租賃補貼。
第五條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年滿十八周歲的孤兒等住房困難家庭發(fā)放現(xiàn)金補貼,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六條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標準線至上年度所在地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間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 公租房的租金和租賃補貼按“市場租金、分檔補貼、分類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一)市場租金原則。公租房租金在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礎上,結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制定,實行動態(tài)管理;
(二)分檔補貼原則。政府根據(jù)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成年孤兒等住房困難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分檔核定,按不同類型家庭情況,給予差別租金補貼。
(三)分類管理。公租房租金收取采取“核減實收”方式按月或季度收取,住房保障家庭只需繳交政府按公租房租金標準扣減應發(fā)補貼后的金額。租賃補貼則按標準進行每月或每季度發(fā)放,直接轉賬至保障對象本人的銀行賬戶。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租房的維護、管理、償還建設貸款和投資補助,包括公租房日常修理、養(yǎng)護及實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各類企業(yè)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優(yōu)先用于公租房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建設貸款。
第二章 公租房租金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原則上參照同地段或同區(qū)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平均水平的70%比例,結合房源的樓齡、樓層、電梯房、小區(qū)管理、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市場租金由當?shù)刈》勘U喜块T調查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估價機構,根據(jù)各片區(qū)市場租賃戶抽樣調查情況測定。
公租房的租金價格應當根據(jù)當?shù)厣鐣洕l(fā)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每2年調整一次。如每2年調查所得的當期市場租金與正在實施公租房租金參照的原市場租金之間的變化浮動幅度在10%(含10%)以內,公租房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計發(fā)基數(shù)不作調整。
各類企業(yè)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其租金標準可參照政府定價基礎上,上下浮動,但不能高于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
第十條 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fā)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衛(wèi)生和物業(yè)服務等費用。
第十一條 公租房的租金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按月或季度交繳,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收取,并繳入指定的租金專戶。
對承租公租房保障對象的租金收繳實行差別化定價補貼機制,具體標準(不含物業(yè)管理費):
1.對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優(yōu)撫對象等住房困難家庭給予租賃補貼,租賃補貼在應繳租金中直接進行減免,獲補貼后,其實際繳納租金為1元/平方米/月。
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分片區(qū)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70%標準給予補助,租賃補貼在應繳租金中直接進行減免,其實際繳納租金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30%。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片區(qū)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標準給予補助,租賃補貼在應繳租金中直接進行減免,其實際繳納租金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
4.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在城鎮(zhèn)(含工業(yè)園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我市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guī)定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群體,分片區(qū)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40%標準給予補助,租賃補貼在應繳租金中直接進行減免,其實際繳納租金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60%。
第三章 租賃補貼
第十二條 住房保障部門根據(jù)城鎮(zhèn)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滿十八周歲的孤兒、優(yōu)撫對象等住房困難家庭情況,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發(fā)放租賃補貼。保障對象領取租賃補貼后,通過市場租賃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現(xiàn)有住房資源等途徑自主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發(fā)放實行申請審批制,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后實施發(fā)放,以后每年復審一次。
租賃補貼按月或季度直接發(fā)放到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本人銀行賬戶。
租賃補貼計算方式為: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其中:
1.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15平方米/人;每戶家庭按實際人口計算。
2.家庭人口計算標準:
(1)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必須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
(2)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3)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戶籍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4)計算口徑: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及以上按實際人數(shù)計算。
3.補貼標準:
(1)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優(yōu)撫對象等住房困難家庭,分片區(qū)按市場租金平均水平的90%標準給予補助;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片區(qū)按市場租金平均水平的75%標準給予補助。
第四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每戶家庭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租房,配租原則上按保障對象的應保障住房面積或人數(shù)與戶型相對應進行分配。其中,應保障住房面積=家庭補貼人口數(shù)×(人均保障面積-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積)。具體為:
1.應保障住房面積≤20平方米的家庭或1人、夫妻2人的家庭,分配單間或一房一廳的房源;
2.20平方米<應保障住房面積≤40平方米的家庭或 2-3人的家庭,分配兩房一廳的房源;
3.應保障住房面積>40平方米的家庭或3人以上的家庭,分配兩房一廳或三房一廳的房源。
住房保障部門將根據(jù)可供應房源戶型及住房保障對象家庭實際情況進行分配。如保障對象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鎮(zhèn)建設廳關于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建保函〔2020〕238號)的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條件,可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調換或互換房源,住房保障部門在房源滿足的前提下,應予以辦理調換互換手續(xù)。
第十五條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xù)租。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續(xù)期的,申請人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等部門及鎮(zhèn)(街)、社區(qū)(居委)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通過審核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未按規(guī)定提出續(xù)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困難家庭不得申請租賃補貼:
(一)因征收(拆遷)領取貨幣補償金額超過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時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或因房屋征收(拆遷)待還建安置的;
(二)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的(二輪、三輪摩托車及殘疾人用車除外);
(三)家庭成員開辦企業(yè),注冊資本超過5萬元的(含本數(shù));
(四)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租賃補貼發(fā)放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銀行專戶管理。
第十九條 租賃補貼調整及退出管理。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及鎮(zhèn)(街)、社區(qū)(居委)對保障對象進行年度資格復核,并根據(jù)其變化情況調整租賃補貼。
保障對象不按規(guī)定參加資格復查的,租賃補貼自發(fā)放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暫停發(fā)放,承租公租房的按市場租金水平計租。保障對象補交復查資料后,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起享受對應的保障,停發(fā)的租賃補貼不予補發(fā);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資格。
第二十條 經核定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按以下辦法取消住房保障:
(一)未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保障對象,停止發(fā)放其租賃補貼;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應在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搬遷公租房。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zhí)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按照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條 對騙取租賃補貼的申請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并按照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場租賃價格補收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虛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采取不正當手段承租公租房或騙取租賃補貼者,按照《廣東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的第四十五條追究相關責任;對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無正當理由連續(xù)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租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云浮新區(qū)管委會、佛山(云浮)產業(yè)轉移工業(yè)園管委會可參照本實施辦法,根據(jù)各地經濟發(fā)展狀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自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云浮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