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屬事業(yè)單位:
經(jīng)
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明確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責任,保證正確、及時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市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局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工作。
第三條 審理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初審和集體審議兩級審理制度。審理須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和集體審議原則。
第四條 市局設立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負責對市局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集體審議。
案審委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主任委員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環(huán)境監(jiān)察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委員由政策法規(guī)科、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及有關業(yè)務處室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案審委應當設立案審辦公室(以下簡稱案審辦),負責對市局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初審。初審實行書面審查形式。
案審辦設在政策法規(guī)科,由政策法規(guī)科主要負責人擔任案審辦主任,政策法規(guī)科有關人員擔任案審辦工作人員。
第六條 案審委委員、案審辦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zhí)法證》。
第七條 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對以下內(nèi)容進行全面審查:
(一)是否屬于市局管轄范圍;
(二)認定當事人是否準確;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四)證據(jù)是否合法、充分;
(五)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定性是否準確;
(八)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九)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適當;
(十)使用執(zhí)法文書是否規(guī)范;
(十一)其他需要依法審查的內(nèi)容。
第八條 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應當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案審委和案審辦應當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
第九條 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案件調(diào)查結束之日(即最后一份證據(jù)材料收集完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填寫《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交審表》(附件一),連同案件交審說明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提交案審辦初審。
案件交審說明應當包括案件查處過程、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定性、證據(jù)材料、法律適用、處罰建議等內(nèi)容。
第十條 案審辦工作人員接到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提交初審的案卷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進行全面審理,出具書面初審意見,報案審辦主任審核后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退回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并報告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由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按照《關于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huán)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環(huán)發(fā)〔2007〕78號)的規(guī)定辦理;
(二)依法應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或者上級環(huán)保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退回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辦理移送工作;
(三)案件存在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jù)不充分、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退回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補充調(diào)查取證或者改正后再行送審;
(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程序合法,但提出的行政處罰適用依據(jù)錯誤或者處罰內(nèi)容不當?shù)?,以及存在其他可以改正的問題的,直接予以糾正后,填寫《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初審表》(附件二),提交案審委集體審議;
(五)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內(nèi)容適當?shù)?,填寫?span style="color: black">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初審表》,提交案審委集體審議。
第十一條 案審辦和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應當加強溝通和協(xié)調(diào),對行政處罰案件認定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處罰建議是否恰當?shù)葐栴}經(jīng)過討論研究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案審辦經(jīng)請示案審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提交案審委集體審議。
第十二條 案審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案審委委員參加,案審辦工作人員、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案件承辦人員及與所審理案件相關的業(yè)務處室負責人應列席案審會議。
對初審意見中建議給予當事人5萬元(含5萬元)以上經(jīng)濟罰(包括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屬于聽證范圍的案件,應當由案審委2/3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議;其他立案查處的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議。
經(jīng)過少于2/3委員審理的案件,如確定給予5萬元(含5萬元)以上經(jīng)濟罰或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交由案審委2/3以上委員重新審議。
第十三條 案審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全面審理案件,并根據(jù)審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求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按照《關于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huán)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環(huán)發(fā)〔2007〕78號)的規(guī)定辦理移送工作;
(二)依法應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或者上級環(huán)保部門管轄的,要求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辦理移送工作;
(三)案件存在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jù)不充分、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要求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補充調(diào)查取證或者改正后再行送審;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程序合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jù)情節(jié)和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審辦應當根據(jù)案審委會議審理案件的情況制作《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記錄》,如實記錄案件審理過程和案審委委員發(fā)表的意見,并交由各委員簽字確認后存入檔案。
第十四條 對案審委作出第十三條第(六)項處理意見的行政處罰案件,案審辦應當在審理會議后3個工作日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交由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案件承辦人員及時送達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行政處罰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當事人提出書面聽證申請的,案審辦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召開聽證會,制作聽證筆錄,并寫出《聽證報告書》。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會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涉及違法事實認定、證據(jù)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辦案程序等問題的,由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nèi)向案審辦提交書面復核意見;涉及法律適用、處罰措施種類與幅度等問題的,由案審辦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復核工作并形成書面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 案審辦根據(jù)當事人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含聽證會上提出的申辯意見)和相關書面復核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后報送案審委會議主持人,案審委會議主持人認為應當采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需要案審委集體審議的,應當重新啟動審議程序;案審委會議主持人認為不應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案審辦應當制作《不予采納陳述申辯意見通知書》(附件三)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 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審辦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案審辦應當根據(jù)《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內(nèi)容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須經(jīng)案審辦負責人審核、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審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由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局案件承辦人員在7日內(nèi)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案審委集體審議案件不得因當事人申辯和申請聽證而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經(jīng)重新審議決定改變已告知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應重新啟動相關告知程序。
第十九條 市局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附件一: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交審表。
附件二: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初審表。
附件三: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不予采納陳述申辯意見
通知書》。
附件一:
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交審表
編號:20××[ ]號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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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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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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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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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diào)查結束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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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 |
名稱(或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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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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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jīng)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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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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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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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限 |
是否涉嫌 構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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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于其他部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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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使用 |
是否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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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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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據(jù) |
證據(jù)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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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形式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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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均由當事人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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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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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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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程序 |
是否由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檢查或調(diào)查并出示合格執(zhí)法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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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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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程序 是否 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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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diào)查經(jīng)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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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的 違法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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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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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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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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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審意見 |
環(huán)境監(jiān)察分 局 負 責 人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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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表中的調(diào)查經(jīng)過、查明的違法事實、案件定性、適用法律和處罰建議欄目的內(nèi)容可在案件交審說明中一并表述。
附件二:
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初審表
編號:20××[ ]號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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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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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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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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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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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是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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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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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限 |
是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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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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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使用 |
是否符合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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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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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 |
是否合法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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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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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程序 |
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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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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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是否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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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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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 |
是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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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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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
是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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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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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
是否適當 |
|
應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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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理 意 見 |
初審人員 |
簽名: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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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審 辦 主 任 |
簽名: 時間: |
附件三:
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
不予采納陳述申辯意見通知書
( )環(huán)不采字[ ]第 號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書面提交了云環(huán)聽(罰)告字[20××]第 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陳述、申辯意見。經(jīng)審理,你(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我局決定不予采納。
(印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主題詞:行政處罰 案件審理 辦法 試行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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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縣(市)環(huán)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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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環(huán)境保護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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