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7月,北京某藝術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資增值型藝術品資本產(chǎn)品為名,與投資人簽訂按照年息14%,按月返還,合同到期后返還本金的《實物藝術品資本產(chǎn)品銷售合同書》,先后收取投資款共計約600余萬元人民幣。
作案手段
該公司通過向投資人出售字畫,并以字畫作為抵押等手段,獲取投資人信任,以出售字畫掩蓋其通過字畫作為抵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妄圖以此逃避打擊。
其中:
一是以銷售收藏品的形式,但并不實際交付商品,協(xié)議約定為銷售,但實際以收藏品作為抵押吸收資金。
二是收藏品實際價值明顯低于投資金額,或收藏品本身就無價值。
三是以高額返息吸引客戶。
案件警示
對于打著投資增值型藝術品項目的旗號,來吸收資金的行為,投資者應該格外謹慎,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種名義,須知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投資人須自己承擔風險,不貪小利,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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