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間,江蘇人石國豹成立個人獨資公司,以投資開發(fā)房地產(chǎn)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萬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為誘餌,采取口口相傳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備償還能力,仍然置巨額資金風險于不顧,先后非法向王繼闖等人、向社會大量吸納資金,后潛逃。石國豹非法集資合計人民幣約19億余元,其中用于經(jīng)營不足1億元,歸還本息合計9。6億余元,案發(fā)時3。5億余元未能返還。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國豹等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法院于2013年6月判處石國豹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2013年10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了對石國豹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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